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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尽快修订境外上市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品牌网 时间:2016-03-07 16:10 来源:本站  作者:周上皓   点击量:93次

  中国品牌网讯;全国政协委员等相关人员前提交的提案建议,尽快修订境外上市相关法律法规,将其修改纳入《证券法》修订的进程,丰富《证券法》中关于境外上市的条款。

  近年来,证监会持续推进境外上市制度改革,陆续推出了取消财务审核,取消A/H定价限制,简化审核程序,全面提升审核透明度,拓宽企业境外融资渠道,推进境内企业以优先股、可转债等多种方式在境外融资等一系列改革举措,有效提高了审核质量和效率。

  目前,中国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包括:199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160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以及1997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7]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等法规,部分条款已明显不能适应市场环境变化和新形势下的客观需要,对企业“走出去”形成制约,亟待调整。

  张红力认为,上述法律法规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明显落后于经济与法律现状。境外上市制度实施20年来,中国社会经济发生深刻变化,法规建设也与时俱进。2005年《公司法》做出重大修改。20年不变的《特别规定》及《必备条款》的部分规定与现行《公司法》存在差异和不协调之处,如股东大会表决权、特别决议事项的范围、公司减资、合并、分立的法律程序、发起人数量要求等,需要继续修订。

  二是部分定义含混,概念界定模糊,监管对象不清晰。例如,21号文关于“中资非上市公司”、“中资控股的上市公司”(所谓“大红筹”公司)等概念界定模糊,致使实践中监管对象范围不清晰,企业无所适从,监管责任也难以落实。

  三是部分公司治理规定制约了公司决策效率,影响了公司重大事项的实施。实践中,《特别规定》和《必备条款》已对公司的运作形成了不合理的制约,弱化了公司的运营决策效率和国际竞争力。例如,45天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类别股东表决机制等规定,严重影响了公司决策效率,为公司在进行并购重组等时效性强重大事项时带来了不少困难。

  四是部分规定不利于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自主决策,不符合市场化发展方向。例如,《特别规定》关于境外上市股份需以外币认购的限制,不利于企业进行币种的合理配置和防范汇率风险,不符合人民币国际化的发展方向。该限制也制约了企业通过直接发行H股进行跨境资产并购。21号文关于禁止“买壳上市”和严格限制任何形式的“红筹注资”等政策,其“一刀切”的管理方式既难以满足公司业务和资产整合的需求,也不符合国家鼓励企业“走出去”的战略。

  五是部分规定体现的管理思路不适应新时期的要求,难以落实。

  对此,张红力提出了三点具体修改完善的建议:其一是强化顶层设计。建议将境外上市相关法律法律的修改纳入《证券法》修订的进程中,丰富《证券法》中关于境外上市的条款。

  其二是细化实施规则。建议由中国证监会牵头,会同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在《证券法》修订前尽快先行启动对《特别规定》、《必备条款》及21号文的统筹修订工作,进一步改善境外上市监管环境,适应市场变化,满足企业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

  其三是加强境内境外监管协调。在修订过程中,应与香港证监会、港交所、美、英、德等境外监管机构保持沟通,做好相关制度的境内外衔接,做好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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