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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条例》

中国品牌网 时间:2016-04-20 10:40 来源:本站  作者:刘子豪   点击量:104次

  中国品牌网:记者15日从环境保护部获悉,实行多年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将取消,相关内容将与排污许可制度进行衔接。而环保部透露,《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以排污许可替代竣工环保验收;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调查,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方可投产使用。此举有利于减少政府行政成本和企业负担。

  据记者了解,现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定与环境管理需求存在诸多“不适应”: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范围过大,不符合简政放权的要求。

  环保部不完全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每年审批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约20万个左右,约占审批数量50%,该类项目环境影响很小,对其审批增加了政府行政成本和企业负担。

  另外,审批职能交叉,不符合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要求。现行《条例》规定行业预审、水土保持方案审查作为环保部门审批环评文件的前置,存在重复审查和审批,影响审批效率。现行《条例》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审批和标准等相关规定不够清晰,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现行《条例》未充分体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核心目标,也未体现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等环保新要求。

  根据征求意见稿,今后不再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意见、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作为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前置。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对环境影响很小、只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审批改为告知性备案方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承诺的环保设施及措施落实情况作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

  环保部门将明确审批红线,规范环保审批管理,使审批环节更加透明,并从环境质量改善、环保措施有效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等方面提出了审批要求。建设单位可对照清单进行自检,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事先研判,避免因盲目投资带来损失。

  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征求意见稿提出,实行“黑名单”制度,建立违法行为信息库、社会公示、通报相关部门等措施,同时加大对政府和环保部门的责任追究。

  环保部表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规划与具体项目之间,通常是“大源头”与“小源头”的关系,单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相对较小,一个区域多个建设项目,即使每个项目污染物排放或者生态环境影响都能符合相应要求,但多个建设项目叠加,就可能存在重大环境影响或者生态破坏,这就需要从规划源头解决问题。

  征求意见稿也要求,强化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联动的要求,通过强化规划环评对项目环评的约束和指导,在项目环评中落实规划环评成果,实现从更大范围和源头上控制开发建设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针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与排污许可的衔接问题,环保部表示,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地位,其必将成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核心制度。

  考虑到目前关于排污许可相关法规尚未颁布实施,需要在《条例》修订中对“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进行规定,实现有机衔接,避免出现管理“真空”。

  依据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排放许可与交易研究中心的最新研究成果,未来将实行的排污许可以环境质量改善为基本出发点,整合点源环境管理的相关制度,实现一企一证、分类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分阶段推进,强化企业责任,加强发证后的监督与处罚,让排污许可证成为企业环境守法、政府环境执法、社会监督护法的根本依据。

  预计未来5-10年,排污许可制度将成为我国固定点源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和核心性制度。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兼总工程师王金南认为,环保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时,应审查企业申报材料是否与生态环境功能区相一致。排污许可证中的水、大气和土壤污染防治等要求必须与水(环境)功能区、大气环境功能区、土壤环境功能区等要素功能区划相衔接,不能相互冲突。排污许可与项目环评“同步”对接,以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代替“三同时”验收。

  未来,政府对企业排污行为的许可,应当把排放标准的要求作为不能逾越的底线。对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的企业排污强度、排污总量或排污方式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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